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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12日,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《關于印發長期處方管理規范(試行)的通知》

8月12日,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《關于印發長期處方管理規范(試行)的通知》, 重要明確了長期處方的適用對象、開具長期處方的醫療機構等實施主體以及開具的主要流程等。


規范指出,治療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藥品可用于長期處方。醫療用毒性藥品、放射性藥品、易制毒藥品、麻醉藥品、第一類和第二類精神藥品、抗微生物藥物(治療結核等慢性細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藥物除外),以及對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不得用于長期處方。


根據患者診療需要,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;根據慢性病特點,病情穩定的患者適當延長,最長不超過12周。超過4周的長期處方,醫師應當嚴格評估,強化患者教育,并在病歷中記錄,患者通過簽字等方式確認。


醫療機構開具長期處方,鼓勵優先選擇國家基本藥物、國家組織集中采購中選藥品以及國家醫保目錄藥品。地方衛健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控制、藥占比、績效考核等為由影響長期處方的開具。


出現四類情況,需重新評估患者病情,判斷是否終止長期處方:1.患者長期用藥管理未達預期目標;2.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藥物治療;3.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療;4.其他需要終止長期處方的情況。


醫師開具長期處方后,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者社會零售藥店進行調劑取藥。各地醫保部門支付長期處方開具的符合規定的藥品費用,不對單張處方的數量、金額等作限制,參保人按規定享受待遇。